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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常备兵制度规定,京极家领内施行常备兵制度。</P>
制度规定:凡年龄在15—45岁的健全男子可进入常备兵征召序列,以每一万石领地征召100名常备兵为规范。若是领内没有足够的适龄兵员,则按照一人50石粮食或者一人20贯钱的标准上交京极家。</P>
常备足轻的装备由京极家军务众统一制定和采买,但是日常的维护需要领主自行负责。装备若有遗失和损毁则由领主向京极家采买。</P>
第四条乐市乐座,规定京极家领内不再征收商税和过路费,所有商人均可携带身份证明文件自有出入京极家领内各城下町。贸易自有,买卖自有,不得垄断等等.....</P>
第五条则是关于家臣之间如果出现矛盾,不得私自解决,需要以书面形式向一门众笔头汇报,若是一门众笔头无法处理的则交由京极家家督处理。</P>
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一年之后重新上述,但严禁私下处理,轻者罚俸或者减知行,重则驱逐。</P>
第六条则是关于有知行的家臣,知行不得私自转售,如果有资金需求需要出售知行的,必须提前半年向京极家报备,如果私自出售知行,则出售无效且对于钱款和知行均予以没收。</P>
第七条人质制度,要求所有家臣的直系亲眷必须前往伏见城居住,可以探视,但没有正当理由不得离开,否则视为叛逃。</P>
第八条一国一城制度,要求领内家臣除自身居馆外不得私自修筑城砦。每个郡只保留一座城砦由郡代管理,每个国只保留一个城,由京极家指派城代。</P>
第九条寺院的治理和规范。所有京极家领内寺庙的僧人,必须向京极家申请专门的条令证明其合法身份,外来僧侣不得在京极家领内停留超过十日,若有特殊情况需要长住的,也需向京极家申请僧侣条令。</P>
同时规定领内的寺庙只得按照有僧侣条令的僧人数量保留土地,寺庙所有的土地不需向京极家缴纳年贡。</P>
超出部分的土地必须按照京极家制定的农税缴纳年贡。</P>
寺庙的僧人不得随意流窜前往其他寺庙,如有传教需求需要向京极家各地代官报备,私自传教则驱逐出境。</P>
未经许可,寺庙的住持不得随意将寺庙转让给他人。如果主持因为一些原因无法管理寺庙的,可向当地代官或者京极家申请,由京极家委任接替的人选。</P>
第十条是关于家臣婚姻。</P>
规定京极家领内的家臣和国众可以自由婚姻,但不得与外部势力联姻。除家督亲自指婚以外,家臣不得私下与国外大名和国众联姻。</P>
另外法令还规定了适婚年龄,男子18岁女子16岁,任何人在年龄未达到的情况下都不得结婚。</P>
第十一条,继承制度。</P>
制度规定,家臣家名的继承由嫡长子继承,如无嫡长子的除了收养以外,需由京极家家督指定继承人选,家臣不得擅自处理。</P>
另外,对于有特殊功绩的非嫡长子,则有俩种特殊安排。</P>
第一是非嫡长子获得特殊功绩,比如说获得战功的,如果京极家家督赐予了知行的,可以另立门户。</P>
第二,如果获得特殊功绩但没有被赐予知行的,可以向京极家申请继承本家家名</P>
此外,对于有过错或者言行举止不当的嫡长子,可以向京极家申请更换继承人。</P>
第十二条,战时政策。</P>
政策规定,如果京极家出现战事,则所有家臣必须按照自身所领积极动员兵势,并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集结,并且立刻前往集结地。如果有迟到或者缺勤的,迟到者按照迟到天数罚俸,缺勤的减封或者转封,情节严重的家督可以没收知行。</P>
第十三条,军功制度。</P>
制度规定,所有常备足轻再战斗中讨取敌方武士的,可以获得京极家武士的身份,京极家所有武士必须承认该武士身份。</P>
战时立下特殊功绩的,比如一番乘、一番枪等等,如果立功者是武士身份则可以增俸或者加封,如果立功者是普通足轻身份的,视战事大小发放俸禄。</P>
此外,如果足轻在战斗中击杀超过10名敌方足轻的,可以免去该足轻所在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