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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号条例(关于进口文物的新条例)等文件。
“欧盟指令主要是协调成员国之间的文物返还程序,对非欧盟来源的文物适用性有限,且主要针对从欧盟成员国非法转移出去的文物。”苏瑾快速浏览后判断,“但其中体现的‘文化财产应返还原属国’的精神,以及要求成员国建立高效返还机制的原则,可以作为我们向摩纳哥当局施压的辅助论据。更重要的是,”她指向其中关于“国家珍宝”的定义和特殊保护条款,“如果我们将这三件青铜器明确界定为中国的‘国家珍宝’,那么在欧盟某些成员国的司法实践中,甚至可以突破一些常规的善意取得原则。我们需要摩纳哥方面的专家意见,来评估这个论点在当地法庭的胜算。但这不是当务之急。”
国际法和区域法提供了道义高度和基本原则,但要在摩纳哥海域的游艇上实现“现场擒获”,最终必须依靠摩纳哥本国的法律武器。苏瑾将焦点完全集中在摩纳哥国内法上。
“阿九,调取摩纳哥刑法典、刑事诉讼法、民法典中关于盗窃、窝藏、销赃、伪造文件、洗钱等罪名的具体规定。特别是关于‘对涉嫌用于犯罪的物品’的扣押、保全程序。还有摩纳哥关于执行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以及进行跨国司法协助的具体法律法规和操作指南。”
海量的摩纳哥法律文本被调取、翻译、分析。苏瑾聚精会神,如同在沙海中淘金。
“找到了。”她的目光锁定在摩纳哥刑事诉讼法第56条及相关条款,“根据摩纳哥法律,检察官在初步调查阶段,如有‘合理理由’怀疑某物品系犯罪所得或与犯罪行为有关,可以下令对该物品进行‘司法扣押’(saisiejudiciaire),以保全证据或防止其被转移、灭失。这种扣押可以是基于检察官的单独决定,无需预先获得法官批准,尤其是在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
“合理理由(raisonnableindice)……”苏瑾沉吟道,“我们掌握的被盗记录、国际刑警红色通报、以及文物本身与阿斯特里翁基金会可疑交易的关联,能否构成‘合理理由’?大概率可以。但关键在于,由谁来启动、如何执行这个‘司法扣押’?通常需要摩纳哥警方的执法人员在场执行检察官的命令。我们无法在游艇上变出一个摩纳哥警察。”
她的思路快速转动:“那么,退一步,我们是否可以依据相关法律,以‘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我国政府作为文物的合法所有权主张方)的身份,在发现涉嫌赃物时,向物品所在地的执法人员(如果现场有,或者我们能迅速召来)提出‘报案’(déclaration)和‘保护性申请’(requêteenprotection),要求其立即对物品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转移?这或许能更快地触发执法程序。”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第334章围剿依据:欧洲文物返还法(第2/2页)
阿九迅速检索相关判例和程序指引。“苏瑾姐,根据摩纳哥司法实践,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发现涉嫌犯罪的物品,特别是当物品处于可能被立即转移的风险中时(如在移动的交通工具上),可以向最近的执法机关或通过紧急司法渠道报案,并提供初步证据。执法机关在初步核实后,有权限对物品进行‘就地封存’或‘控制’,直至检察官或预审法官做出进一步决定。特别是当涉及国际犯罪(如跨国文物盗窃)且有国际组织通报支持时,执法机关的行动空间和主动性会更大。”
“很好。”苏瑾眼中闪过一丝亮光,“这就是我们需要的‘现场抓手’之一。我们需要准备好极其完备、无可辩驳的初步证据包,在发难的同时,立即通过事先建立的紧急联络渠道,提交给摩纳哥警方、海关和检察院的指定负责人,请求他们依据摩纳哥刑事诉讼法第XX条(具体条款待最终确认)以及相关国际公约义务,立即采取行动,派遣执法人员前往‘海妖号’对涉嫌赃物进行‘控制’或‘扣押’。”
但她知道,仅凭“涉嫌赃物”和“可能转移风险”这两点,在游艇上那些非富即贵的宾客和背景深厚的拍卖方(阿斯特里翁基金会)面前,可能还不够分量。对方完全可以以“所有权争议需由法院裁定”为由进行拖延,甚至反诉。她需要更重的砝码。
“阿九,重点检索摩纳哥关于打击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犯罪(LCB-FT)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其中关于‘可疑交易报告’(STR)、‘资产冻结’和‘临时措施’的规定。以及金融情报中心(SICCFIN)在接到可疑报告后的反应时限和权限。”
另一套复杂的法律体系展开。摩纳哥作为金融中心,其反洗钱法律体系相对完善。
“根据摩纳哥法律,”苏瑾快速梳理着,“任何机构或个人,如有合理理由怀疑某项交易涉及洗钱或资助恐怖主义,有义务向SICCFIN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