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一章 我费这么大劲,当然不只是为了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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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说对方向来不苟言笑,特别严格。
    然而,董文璐并不知道,就在开庭前,老严专门给光明区的老周发了条消息。
    “哎呀老周,给你说个事,唐律师起诉的这个案子,我们院里是想着能做成指导案例的,你看你得努力啊,别到退休了连个指导案例都混不上……”
    对,老严和老周是同学,两人都毕业于魔都的政法大学。
    发完了消息,老严走路都感觉轻飘飘的,到了他这个年纪,这个职位,其他事早已经勾不起兴趣。
    但是看着老同学不舒服,那就很爽……
    当然,要做指导案例不是说一定唐方镜赢,不管判谁赢,这个案子都有意义。
    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学生对于高校是有监督权的。
    而这次,从知情权的角度来起诉算是一个创新,如果真的认定了,那就说明以后对于学校代收的费用,学生都可以从知情权的角度来提起诉讼。
    比如教材费,虽然按照规定,预收的教材费后面多退少补,但是呢问题不在这里,不知道有人注意过没,大学时候发的教材,有的根本用不上。
    但偏偏还特别贵,不买都不行,必须得买。
    到了现在还有人在因为这个事投诉,用不上的教材还卖那么贵,还非得买……
    伴随着法槌的敲下,庭审正式开始。
    经过了陈述之后,老唐开始举证。
    “证据一,录取通知书,学生证,学费缴纳记录,证明我方当事人确实是被告学校的学生,双方之间存在着教育合同关系。”
    董文璐随即开始质证道:“对于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姓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
    “京州职业技术学院是经京州市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提供教育的行为是基于《教育法》的规定,主体性质特殊。”
    “并且,学校办学的资金大部分为财政拨款……”
    老唐真的困了,对方的质证观点都是自己当初想到的,有点无聊。
    但还是得继续举证。
    “证据二,我方当事人的军训服缴费记录,证明学校确实存在代收军训服费用一百二十元的情况。”
    这是一个没办法质证的问题,关联性不足都没办法说。
    “证据三,学校给的收费项目表,军训服费用被列入其中,属于必须缴纳的费用,证明我方当事人与学校之间存在着委托购买合同,该合同应当为教育合同的附属合同。”
    董文璐这边自然是全盘否定,首先教育合同就不存在,所以附随合同更不存在,但她并没有说这个购买行为的性质算什么。
    接下来是董文璐这边的举证,证据并不多。
    比如学校财政部门出具的,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和财政拨款在学校经费中所占比例,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董文璐的思路就是证明不存在合同关系,那自然而然也就不需要公开。
    你可以去投诉,去举报说学校有问题,但是你不能要求看这些内容。
    顺便还说了,刘子旭提起这个诉讼是因为他之前被学校约谈过,是出于报复的目的,动机不纯。
    老唐其实都懒得去质证,根本没必要,没证据你说什么都没用。
    终于老严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阶段开始。
    董文璐一直揪着一点,那就是你交的那点学费根本不够你在学校学习。
    “我想请问原告代理人,如果将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视为教育合同,那学生的学费理应将学校用于教学的支出全部覆盖对吧?”
    “但事实上呢,根据我之前出具的证据一,学费仅仅只占到了学校教育教学经费来源百分之二十不到,那凭什么认为双方之间存在教育合同呢?”
    老唐听到这里再次摇头,这位董律师已经在强词夺理了。
    “根据《大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汉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学费是指高校按照规定项目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
    “那么,既然学费是受教育者应当承担的培养费用,那么理应视为双方存在教育培养合同,被告所辩称说费用占比问题,学费之外的财政拨款,那可以视为国家对于高等教育的补贴……”
    老唐的话就是说,你收这个钱就是用来培养学生的,别管这个钱多钱少,你肯定收了的,而且名义就是培养费用。
    至于说国家给的钱,那是国家的补贴,和教育合同是否成立没关系。
    高考结束后报考,那可以认为学生向学校发出了要约,学校录取,可以认为学校给出了承诺,有要约又有承诺,自然就是合同了。
    否则民办高校算什么,收的学费可是特别高的,你能否认他们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吗?
    在说明了自己的观点后,老唐就不再多说,前世已经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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