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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小姐笑着说:我们这里的律师都很厉害,你稍等,我去叫一下人,说完转身离开。前台小姐走进徐律师办公室,敲门说:徐律师,有人找你。徐律师说:好,马上过去,说完放下手里的资料向外走去。徐律师看着黄烟烟几人说道:黄烟烟、林珂、许慧跟我来。三人说:好的,说完起身向外走,跟在徐律师后面。四人走进来会客室,徐律师笑着说:你好,我是徐律师。顾浩笑着说:你好。徐律师说:请坐,说完坐在一旁。徐律师看着三人说:你们也坐下。黄烟烟说:好,说完坐在一旁,其他两人跟着一起。徐律师说:能把事情说一下吗?顾浩说:十多年前,我妹妹顾茜茜被人侵犯,哟妈记恨大伯母,买凶侵犯了顾菁菁………………
顾浩说完之后,看向徐律师问道:严重吗?徐律师看向黄烟烟三人问道:你们觉得该怎么做?黄烟烟说:在我国,若行为人有性侵未成年人的行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判刑处罚:构成强奸罪的,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等情形的,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则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LJ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林珂说:顾茜茜当时只有十一岁,属于未成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一般都会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但是我国更新了对未成年保护法的刑法修正案,根据最新《刑法修正案(十一)》,首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投放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物质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针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对于实施最严重的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也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过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核准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犯罪存在低龄化趋势,而且出现了一些比较恶性的案件,这对于刑法中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提出很大的挑战;现在不仅是刑事法律,而且民事法律中关于未成年人的限制的民事责任年龄也在下调。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社会各界非常关注的一个领域。针对这个特殊群体,国家历来的政策,无论是刑事政策还是司法政策,都是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针对于低龄的未成年人,家长要对他们有一个比较正确的生活观和价值观的引导,这是相当重要的。
许慧说:李女士是父母,也是顾茜茜的监护人,作为监护人,首先,就是要监督并保护孩子,往好的道路上引导,而不是成为帮凶,她没有做好一个监护人该做的工作,《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L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徐律师说:分析的很不错,这个案子就有你们三个人一起起草,到时候给我看一下。顾浩说,徐律师,你觉得她们能减刑吗?徐律师说:你妈妈只是帮凶,她做不了多久,我们会跟警方那边沟通,你不是也说了,因为你妈妈和你妹妹的配合,也不会这么容易抓到罪犯,从本质上来看,是可以减刑的。顾浩激动的说:真的吗?徐律师说:真的。顾浩高兴的说:谢谢,谢谢。徐律师说:不用,你拿钱请我们,这是我们的本职工作。顾浩看向徐律师说:我现在能做什么?徐律师说:不用,你什么都不用做,我们会跟李女士她们沟通。顾浩说:好,我现在要给钱吗?徐律师说:要,黄烟烟,你去拿一份委托代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