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章 基金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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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9章基金会架构(第1/2页)
    屏幕的光映在陈默脸上,稳定,冰冷。他面前的电脑屏幕上,是一份新的加密PDF文件,标题是“ChenFamilyFoundation(Liechtenstein)-概述与初步结构分析(非法律意见)”。右边是他的Excel表格,在“资产总览”的分类下方,他还未添加关于“基金会”的单独行。因为之前周律师的简报中只是模糊提及“家族信托”和“基金会架构”,但未展开。现在,这份文件来了。
    他点开PDF。开篇就是一段不同于之前的说明:“本文件所述之‘陈氏家族基金会’,为陈继贤先生晚年(2018年)于列支敦士登公国设立的一种混合式‘基金会-信托’结构(Stiftung-Anstalt)。其法律性质、目的、运作机制与之前所述的离岸控股公司(BVI/开曼)及普通信托(LZ信托)均有显著不同。设立此类架构通常旨在实现财富的长期存续、家族治理、慈善目的、以及高度的资产保护与税务优化,是委托人(陈继贤)整体财富规划中可能最为核心和复杂的顶层设计之一。目前我方团队仍在深入梳理其完整法律文件和运作记录,本摘要仅为初步轮廓。”
    陈默的心微微一提。“最为核心和复杂的顶层设计”。这几个字让这份文件的分量骤然不同。他之前接触的,无论是持有房产的离岸公司,还是带有条件的LZ信托,似乎都更像是这个“顶层设计”之下的具体执行工具或资产载体。
    他继续阅读。
    陈氏家族基金会核心概览
    注册/设立地:列支敦士登公国,瓦杜兹。
    设立日期:2018年11月。
    法律形式:基金会(Stiftung)。但根据列支敦士登独特的《人与公司法》(PGR),该基金会被构造成具有高度灵活性的“机构”(Anstalt)形式,融合了基金会、信托、甚至公司的某些特征。可被视为一个独立的、具有法律人格的“目的财产”池。
    创始人/捐助人:陈继贤。
    初始资产/捐助:文件显示,陈继贤先生将相当一部分金融投资组合(具体资产清单及估值待查,但规模应非常可观)以及SunriseInvestmentFundLP(开曼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权益,作为初始捐助,转移至该基金会名下。这意味着,之前简报中提到的‘亚太新能源基金’的投资,实际上是基金会资产的一部分,而非直接属于陈继贤个人。
    基金会目的(根据章程摘要):章程中阐述的目的具有多层性:
    1.首要目的:长期保存和增值基金会资产,确保其跨代存续。
    2.次要目的(受益人相关):根据章程规定的规则,向符合条件的受益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利益分配,以保障其教育、生活、医疗及事业发展。
    3.社会目的(可选):在实现前述目的且资金充裕的前提下,基金会可酌情支持与教育、医疗、环保相关的公益项目(但非强制)。
    受益人:章程定义了一个“受益人圈”。核心首要受益人为‘陈默’(您)。此外,章程还定义了“潜在未来受益人”,可能包括您的直系后代(如有),以及其他由保护人委员会在未来根据章程规定可增补的、符合特定条件的家族成员(定义较宽泛)。您并非唯一受益人,但处于最优先序列。
    治理结构(关键):基金会不设股东,其运作由以下机构/角色监督:
    基金会理事会(FoundationCouncil/Board):负责日常决策、资产管理、执行章程。目前理事会成员为三人:一位列支敦士登本地持牌受托人公司的代表(专业理事),以及两位由陈继贤先生生前指定的人士(身份暂时保密,正在核实)。
    保护人委员会(ProtectorCommittee):这是一个监督和制衡机构,权力大于理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行为,解释章程,在特定情况下任免理事会成员,批准重大资产处置或投资决策,以及最重要的——根据章程规则,裁量并决定向受益人进行利益分配的时机、金额和条件。保护人委员会目前由两人组成:1.周正明律师(您的法律顾问)。2.身份保密人士(代号P-02,与LZ信托保护人P-01是否为同一人待查)。
    基金会资产与运作:基金会拥有自己的独立资产负债表和法律身份。其资产(捐助的金融组合及基金权益)由理事会管理,可能委托外部投资顾问或银行具体操作。资产产生的收益(股息、利息、基金分配等)在基金会层面积累,或根据保护人委员会的裁量分配给受益人。基金会本身在列支敦士登享有优惠的税收待遇。
    与个人遗产的关系:由于基金会是独立法律实体,且在陈继贤先生去世前已有效设立并注入资产,这部分资产理论上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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