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6章 解释权在我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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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46章解释权在我这儿!(第1/2页)
    然而,让伍劲松和雷正略感失望的是,县长并未表露出对哪一方的明确支持,而是用淡然的语气说道:“你们先等一会儿,我给杨书记打个电话。”
    虽然他心里已有定论,但这种涉及两条人命的重要案子,他还是有必要和杨丽芸商量一下的。
    而这个时候,杨丽芸正巧从省里回来,车子刚刚驶进大院。
    接到梁惟石的电话,她微笑回了句:“我正好在楼下,你等我几分钟,对了,你叫上秀宜一起到我办公室。”
    于是大约十分钟之后,县委最重要的三人组在书记办公室里碰了头。
    梁县长将一叠材料递给了杨丽芸与兰秀宜,面色严肃地说道:“这是县公安局对齐浩然等相关涉案人员做的笔录,还有关于案情的详细报告,以及上午由政法委牵头组织,县公安局和检院院等单位负责同志一同参加研究讨论的会议记录。”
    杨丽芸与兰秀宜一边认真翻看着材料,一边倾听梁县长的下文。
    “伍劲松和雷正,在对此案的处理上,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伍劲松认为齐浩然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需承担刑事责任;而雷正则认为齐浩然是防卫过当,理应承担刑事,但因未满十八岁,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他们争执不下,就到我这里打起了官司。”
    梁惟石仔细观察着两位女书记的脸色,心里想的是,如果这两人与他的想法不谋而合,那他就不需要多费口舌,反之,他就得费点儿力气去说服对方。
    眼前这种情况,也算是一个考验班子默契与和谐的小测试。
    “惟石你怎么看?”杨丽芸看完了材料,心里大致有数了,于是看向梁惟石问道。
    “就我个人的看法,我支持伍劲松的意见。”梁惟石态度明确地回答道。
    随后给出了自己支持的理由——“根据县公安局出具的报告和笔录,我认为四名讨债人确实可以被称为‘不法侵害人’”
    “而四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包括——第一,非法闯入民宅对齐丽母子二人进行威胁、恐吓和人身拘禁。这一点可以从齐丽遭受捆绑,失去人身自由的事实判断成立;”
    “第二,四人对齐丽实施脱光衣物,进行言语和肢体侮辱、猥亵,及至发展成为以实施强奸做为逼债的手段方式。这一点有齐浩然和齐丽的证词,也有那两个受伤较轻的不法侵害人供词为证。”
    “第三,齐浩然因不堪母亲受辱,更重要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人对母亲正在实施的侵犯,先是赤手空拳上前,却被其中两名不法侵害人用匕首刺伤手臂和脸颊。换句话说,齐浩然是在生命安全遭受严重威胁,和母亲遭受侵犯的双重紧迫情况下,看到了茶几下的水果刀,于是发起了自卫反击。关于这一点,同样有证词和伤情鉴定做为支撑。”
    “因此,齐浩然的反击行为虽然造成两人死亡两人受伤的后果,但完全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无限正当防卫’要件,应当不予承担刑事责任。”
    杨丽芸与兰秀宜微微点头,她们必须承认,梁惟石的这番话有理有据,说服力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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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她们也清楚,梁惟石对正当防卫的支持,是建立在县公安局侦查结果完全符合事实的基础上。
    雷正为什么反对伍劲松的意见,就是因为他认为刑侦大队对事实的认定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
    比如,对齐丽实施强奸是否事实,刺伤齐浩然的行为是否存在伤人故意,只凭口供和证词能否做出符合事实的判断?
    而且受伤的两名不法侵害人在二次审讯时又同时翻供,称当时对齐丽的侵犯只是一种威胁,而用匕首划伤齐浩然的行为是因为齐浩然挣扎乱动造成的结果,他们并没有杀人或伤人的想法。
    对此,梁县长的判定完全是基于朴素且符合法理的现实——
    到底是不是威胁,到底有没有伤人的想法,谁也不能扒开你们的脑袋去看。公安机关只能根据这四人实施的行为,根据现有的证据做出合理的判断。
    梁惟石很清楚,就这个案子,判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都可以找到法律依据,甚至如前一世的相似案例那样,判个故意伤害也不是不可能。
    作为执法办案机关,在侦查和办理案件时,一切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毫无争议的,但是……
    事实究竟如何去判定?以及究竟是否与法律规定的情形相符?这个解释权在哪里?
    在人民的名义当中,陈院长说了一句‘观念极不正确’但却十分符合现实的大实话。
    那就是——‘解释权在我这儿!’
    所以,梁县长的主张就是,基于对真正受害者的同情,基于对施暴者肮脏且毫无底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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