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章 原告方的情绪操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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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寒晓东继续陈述邮件和监控录像的反驳证据。孙伟多次打断,用“反对”“不相关”“推测”等理由干扰。法官有时支持,有时驳回。寒晓东能感觉到,法官在程序上对孙伟更宽容,因为他是专业律师。
    上午十点半,进入举证质证环节。孙伟出示第一组证据:电脑操作日志打印件。
    “这是浩天科技服务器自动生成的日志,显示被告在去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九日,三次下载核心代码文件。日志上有时间戳、IP地址、文件大小。我们申请当庭演示,从服务器后台调取原始数据。”
    “同意。请技术人员操作。”法官说。
    浩天科技的技术总监王海走到法庭配备的电脑前,登录一个远程桌面。屏幕上出现服务器管理界面,他输入命令,调出日志记录。整个过程看起来专业、规范。
    “被告,对此证据有何意见?”法官问。
    寒晓东站起来,走到屏幕前。他需要近距离观察。
    “法官,我注意到,日志显示的操作IP是内网IP,172.16.2.101。这是我当时使用的工位IP,但该IP是动态分配的,同一时段可能有多个用户使用。仅凭IP无法锁定操作人。而且,下载行为需要部门经理审批,但我没有收到任何审批通知。原告能否提供审批记录?”
    孙伟看向王海。王海摇头。
    “审批记录是内部管理流程,与本案无关。IP地址虽然动态分配,但结合时间点和操作内容,足以锁定是被告所为。”孙伟说。
    “我反对。原告无法证明该IP在操作时段由我独占使用。我申请调取当时同网段其他IP的活跃日志,以证明多人共用。”寒晓东说。
    “反对。被告的申请超出举证范围,且会造成不必要的拖延。”孙伟说。
    “反对有效。被告,你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反驳此组证据?”法官问。
    “有。我申请出示证据二,浩天科技内部网络拓扑图。该图显示,我所在部门的技术员共用五个IP池,轮换使用。同一IP在不同时段可能分配给不同员工。这是公司网络管理员的说明文件。”寒晓东提交文件。
    孙伟接过,快速扫视。
    “这份文件是被告从公司内部盗取的,来源非法,不能作为证据。”
    “该文件是公开的技术文档,可从公司内网知识库下载,无需权限。不存在盗取。”寒晓东说。
    “法官,我请求休庭十分钟,核实该文件来源。”孙伟说。
    “同意。休庭十分钟。”
    休庭期间,寒晓东回到被告席。耳机里传来周文静的声音。
    “孙伟在拖延时间,同时观察你的反应。他在测试你的抗压能力。你表现得很好,但要注意,法官开始不耐烦了。接下来他会加大攻势。”
    “明白。”
    十分钟后,继续开庭。孙伟没有就拓扑图继续纠缠,而是出示第二组证据:邮件记录。
    “这是从浩天科技邮件服务器导出的记录,显示被告离职后第二天,用其工作邮箱向智创科技CTO吴涛发送了一封邮件,附件是代码压缩包。发信IP是公司内网IP,时间上午十点整。我们申请当庭演示邮件头信息和附件哈希值。”
    王海再次操作,屏幕上显示邮件详情。发件人确实是寒晓东的工作邮箱,收件人是吴涛的私人邮箱,附件大小298MB,哈希值匹配代码压缩包。一切看起来很完整。
    “被告,对此证据有何意见?”法官问。
    寒晓东深吸一口气。
    “法官,这封邮件不是我发的。我有三点理由。第一,邮件发送时间,我有不在场证明。我提供了小区电梯监控,显示我当时在家。第二,邮件是通过公司内网发送,但我在离职当天,已经上交了门禁卡和VPN动态口令器,无法远程登录内网。我有上交记录。第三,邮件附件密码是‘haitian123’,这个密码是浩天科技一个旧项目的代号,很多员工知道,但我不记得。我申请当庭验证,我是否能记住这个密码。”
    “反对。密码记忆属于主观事项,无法验证。”孙伟说。
    “法官,我可以现场接受测试。如果我能说出密码,说明邮件可能是我发的。如果我说不出,说明邮件是他人伪造。”寒晓东说。
    法官犹豫了一下。
    “原告,你方是否同意测试?”
    “不同意。这是法庭,不是心理测试室。我们应该依据客观证据,而非主观表演。”孙伟说。
    “反对有效。被告,请用其他证据反驳。”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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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寒晓东知道这条路走不通,换一条。
    “我申请出示证据三,浩天科技VPN登录日志。该日志显示,我离职后,我的VPN账号没有登录记录。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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