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章 干一行灭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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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
    司法考试教材上,每年提到反向保护条款,要么就完全不给案例,要么就反复说红叶西裤案。今天这一案,法考教材在这个知识点上总算能修一修了。”
    马老板闻言,不由大为惊讶。他知道顾辙这个案子罕见,却没想到能这么罕见,全国七年仅此一案,这是何等的珍稀保护存在了?
    他非常虚心诚恳地求教:“这种案子为什么会这么罕见呢?”
    张主任无奈地摇摇头,如数家珍地说:“很简单,要出现这样的案子,有一个必须的前提条件,那就是被侵害商标品牌权益的受害方、原告,要有绝对的价廉物美成本优势。
    你的东西要设计好、质量好、值得被人‘拿走你的东西,但不要你的牌子’,同时成本还要有巨大的优势,以至于别人通过零售或者别的非合作渠道拿到货后,再加价、贴牌倒卖,依然明显有利可图。
    96年红叶西裤那个案子,是因为涉及西服奢侈品,进口品牌卖得比本土产的贵太多,所以裤子本身不值钱。
    但是那个案子判下来之后,加上法律修订了,企业都知道这么干是犯法的,也就改为直接跟代工方签约、双方说好做oem/odm,一开始就谈妥不许生产商贴自有商标。作为代价,品牌持有方甚至愿意为此给代工商稍微加几块钱工本费,堵住了这个法律漏洞。
    今天这个案子,显然是因为顾辙的产品过于价廉物美、而他又不跟别人谈贴牌合作,才导致同行为了进他的便宜货,铤而走险——
    马克思说过,300%的利润,会让资本敢于践踏一切人间法律。现在看来,要是能买顾辙的便宜货、按那些品牌持有方原本的出货价卖出去,绝对是有300%利润的。”
    马老板若有所思地想了一会儿,终于融会贯通地点点头:“这么说……原理我倒是明白了。法律认为品牌销售行为,是同时附带着‘赚利润’和‘赚知名度’双重属性的。
    所以别人按赚知名度的价贱卖的东西,你不能剥夺了它的知名度。如果不给人知名度,就要掏更多的钱——
    类似于一个畅销书作家,如果他自己用自己的名字写书,能赚每千字八十稿费,那他给倪匡、黄易当枪手,说不定就得收费千字一百,因为署名权和名声归别人了嘛。
    不过,按这个案子的说法……真要是判下来,岂不是全国知识产权法律界,都会知道‘顾辙的产品有独门技术优势、能把成本做到逆天低’。”
    这个问题张主任没有接话,他也不想惹事揣测,法律人说话从来都是要讲证据的。他已经沉浸在判完后如何修编《知识产权法》教材的思路中了。
    马老板见他不答,也就作罢,继续静静旁听。
    好在庭上的唇枪舌剑依然打得你来我往,顾辙在让法庭接受了“这个案子的核心就是反向假冒”之后,莱曼方面那俩锦城事务所的律师,最后还发起了一波绝地反击。
    “尊敬的审判长,我方委托人认为,《商标法》第52条第4款之订立,其本意在于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款之‘虚假表示竞争行为’、在商标法领域的具体落地。
    所以,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樊稠上的‘反向假冒’,不仅应当评估事实构成要件,也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精神,整体评估原告方的前置行为。
    本案中,我们认为天元光学在前置行为中,本身就存在涉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述的‘低于成本价倾销’行为,可以推定原告方本就无意建设自有品牌、维护自身商标形象。故而对其的保护,也不能完全适用……”
    后续说辞比较冗长,旁听席上的外行人一时也听不懂,于是马老板丁老板等人,就继续低声求教张主任等专家解读。
    张主任清了清嗓子,不屑地说:“这抗辩估计没什么用,举个你们外行人也听得懂的例子,
    就好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双倍赔偿’的适用,当年在一个职业打假人的案子里被认为法条使用不适格,理由就是职业打假人他不是以消费为目的买东西,他就是为了拿双倍赔偿蓄意购买的,所以不能当普通消费者来保护。
    那俩锦城事务所的律师,无非是强调‘顾辙不正当竞争在先,本来就是想低于成本倾销、不顾品牌形象’,
    既然他自己都不珍惜品牌形象在先了。那别人帮他把牌子拿了、就不是在损害他的曝光度,而是让他少丢点人。估计他们也是没别的好抗辩,搞这么一出,也算对得起律师费了。
    不过,且不论他们的恶意揣测推导能不能成立,关键是只要顾辙主动愿意多举证一点、能证明他没倾销,证明他成本远比售价还低,那被告方的抗辩就根本连被评估的资格都没有了——因为价值判断的前置事实基础都没有了。”
    马老板等人听得似懂非懂,随后,商业敏锐度极高的马老板忽然心中闪过一念:莫非,这也是顾辙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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