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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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问路。
    我估计路牌国际化是某领导出国考察的丰硕成果。建议外省市也这么干,让我们上海人开车过去的也问路,这样有利于增进各个地方的文化交流。怕什么,只要领导的司机认识路就行了,因为国外一些城市都是这么干的。
    防护栏2月14日我在沪杭高速上看见一个车祸,一辆轿车和卡车追尾,车内两人应该没有生还的希望。我在高速路上见过多次因为卡车没有装防护栏而导致追尾的小汽车驾驶员丧命的。卡车的尾厢高度面对的正好是轿车最脆弱的挡风玻璃处,这让作为缓冲区的车头完全不能起到保护作用。
    在很多发达国家或者不发达国家,卡车是被要求强制安装防止轿车追尾时候钻进车底的一套防护装置的。卡车的追尾保护装置很简单,就是一点铁皮钢管的事,将卡车车尾本来离开地面一米的空间缩小,让其他小车撞击时候车头的缓冲区可以利用到,而不是直接铲到车厢。成本相当低,也就百来元。
    这个防护栏在欧洲强制使用后,事故后生还率有很大提升。虽然对于交通部门推广防护栏收益很少,完全不及加个什么税、收个拥堵费多,但毕竟是对生命的很大保护,应该将其强制实施。如果不装或者不合格的,应该罚款责令其马上装上去和改正。
    是不是装一个要好几百呢,撞死了反正一般都是追尾,后车全责,所以不用赔偿。但退一万万步说,咱们的领导们,坐的也都是轿车,对不,保护领导,义不容辞。谢谢你们。
    规定现在一些地方出台了禁止老百姓开摩托车、电瓶车的规定,更早的荒唐规定是骑自行车不让带人,理由都是不安全。这些老百姓买不起自行车,公共汽车服务又不到位,大家只好买小汽车,让本来拥挤的道路阻塞得更拥挤。
    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私人交通工具的使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必须要开放的。就算出了意外或者一些交通的混乱,这也是代价。代价是必须要付的。而且我奇怪的是,既然你在这些城市不让上路,那怎么在那些地方又让卖呢?
    停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这条规定让驾驶员吃尽了苦头,他要么车停在收费停车场,要么停在非法停车的地方。
    与中国的《交通法》这条规则相反,英美国家的规定是,除了交通管理部门在某地安放"绝对不能泊车"或者和"短暂停留可以"的标志牌和在十字路口、公路转弯30米处不能停车外,其他地方都可以停车,这已经成为通行的国际惯例了。
    问题是我国的交通管理部门并没有在收费停车场之外的地方,悬挂不能停车的标志,你能够把收费场以外的地方都悬挂上不能停车的标志吗?我认为只要不妨碍到别人,驾驶员就可以停车。但为什么交警却往往对停在这些地方的机动车贴"违章罚款单"呢?
    前几年,包括现在一些地方也很夸张,我说的是公安或者交通部门,有时候你违章了要去这些单位缴罚款费,但发现车不能开进去,你就把车停在路边,出来又是一张罚单。
    号码我国的《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车辆在公路上发生事故是难免的,其中很多事故会对公路造成损害。在车辆参加了保险的情况下,绝大多数驾驶人员都能够及时拨打"122"报警,接受交警部门的处理。但问题是当事人在拨打"122"报警的情况下,可能因为没有履行《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给交通主管部门打电话报告而因此遭到处罚。
    "122"电话号码全国统一,完全免费;公路管理机构却没有统一的报警电话号码,一个外地司机在他地发生事故后如何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经常有当事驾驶员因此被罚款。我们的很多交通监督的设置,很多是想了很多办法挖个坑让你往里面跳的。
    而且你撞了一些交通设施你就知道有多贵了,我相信你能用这个价格去外面买到五倍类似的东西。但是不让,你就得赔给它。这就和你在五星酒店弄坏了东西赔偿的道理是一样的,这说明了我们已经具备了五星级的享受。
    中国路不多,但世界上大部分的收费公路都在中国,连"国道"都是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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