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各时期游牧方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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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在契丹八部外围游牧。从圣宗开始随着‘澶渊之盟‘的签订,辽赢得了南境太平与北宋大量赔款,在增加了经济实力的同时,将军事经营的重点转向稳定内部各民族及北疆的安定。圣宗时期的三十四部族就是在这样的政治军事背景下形成的,除以奚人为人口来源的部落外,他们主要分布在‘新八部‘外围,更接近边疆地带②j。无论契丹人、奚人还是其它民族均依各有分地的原则,实行分区放牧。
    13世纪中期西方传教士鲁不鲁乞也记述了蒙古人分地的情况,他说:蒙古人‘把粟特划分为许多牧区,粟特是一片辽阔的地区,自多淄河向东延伸,直至日出之处。每一个首领根据他管辖下人数的多少,知道他牧场的界线,并知道冬夏春秋四季到哪里去放牧他们的牛、羊。‘同时期另一位西方传教士加宾尼发现‘捏培尔河西岸,阔连察在此放牧;在河的东岸,平原之上,是马兀赤游牧的地方。第二条河是董河,这条河沿岸是一位名叫哈尔班的王公游牧的地方。第三条河是窝勒伽河,这是一条很大的河,这条河沿岸是拔都游牧之地。第四条河称为扎牙黑河,河的沿岸是两个千夫长游牧之地,一个千夫长在西岸,另一个在东岸。所有这些入冬季就向海边来。夏季则沿着这些河向北到山上去。③j‘
    中国历史上清以前的历代王朝中,草原民族实行各有分地的范围界线多带有习惯性,而且分地也没有严格界线,因此跨出分地游牧的现象屡见不鲜。《辽史》中记述了这样一件事,圣宗时期部分归附辽的党项部落叛辽离开辽境,辽将未叛离的党项曷党、乌迷两部迁至叛离者原来的营地,不久这两部党项竟也出现脱离辽境西迁的事情,当辽当局为此事责难他们的时候,他们以‘逐水草‘为由回答了辽人的责难④j。由此可见草原民族因逐水草而脱离原来的放牧地,进入其它区域是常有的事,这不仅是党项人策略上的托词,也是游牧过程的实际需要。
    清代以蒙古人为代表的草原民族,牧场传统的‘各有分地‘出现了新的变化。自清太祖时期随着满洲人对蒙古人作战的节节胜利,蒙古各部或降、或朝,纷纷归附清朝,至太宗崇德初年,内蒙古几乎全部归附清朝⑤j。清将部分蒙古人依满洲八旗之制,编成蒙古各旗,并同时划定地界、指定牧场、编组户口,确定了各旗的放牧范围,采取了与以往不同的管理方法。
    清以前各草原民族部落间的‘分地‘虽也以山地、河流、沼泽等作为界线,区分彼此,但‘分地‘与‘分地‘之间的界线始终不是绝对的,进入清朝,传统的不明确的‘分地‘边界变得严密而明确。清人张穆所著《蒙古游牧纪》对此就有详细记载,如:‘科尔沁部在喜峰口东北八百七十里,至京师千二百八十里。东西距八百七十里,南北距二千一百里.东至扎赉特旗界,西至扎鲁特旗界,南至盛京边墙界,北至索伦界。‘科尔沁部所属下辖六旗,其中科尔沁右翼中旗‘牧地当哈古勒河、阿鲁坤都伦河合流之北岸,东至那哈太山,南至察罕莽哈,西至塔勒布拉克,北至巴音和硕,东南至巴朗济喇坡,西南至格伦哈古沁城,东北至木勒推山,西北至博罗霍吉尔山‘①k。不仅旗与旗之间规定了明确的界线,各苏木牧场间也有界线性的标志。前文已述,清初即在蒙古各部中建立了旗,旗的建立基础是牛录,蒙古文中牛录为苏木,苏水多为血缘集团,不但有公共牧场,而且牧场间存有标志。《蒙古及蒙古人》载道,萨伊特王旗内有两个察哈尔苏木,西苏木牧场之间以塔斯山为界,东边是宗察哈尔苏木牧地,西边是巴隆察哈尔苏木牧地②k。
    为了限制蒙古部落的发展,清政府不但划定了严密的旗界,而且严禁越界游牧,违者严惩。如《大清会典事例》中就有这样的规定:‘外藩蒙古越境游牧者,王罚马十匹,扎萨克、贝勒、贝子、公七匹,台吉五匹,庶人罚牛一头。又定越自己所分地界,肆行游牧者,王罚马百匹,扎萨克、贝勒、贝子、公七十匹,台吉五十匹,庶人犯者本人及家产皆罚,取赏给见证人。‘当然,在实际生活中这样严格的规定,对于长年从事逐水草的牧人是不实际的,因此必须经常允许牧人利用他旗的牧地、采薪地以及水源地等。针对游牧生活的这种特征,理藩院也在越界处罚的同时,做了相应的变通,康熙十九年‘题准蒙古扎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因本旗地方无草,欲移住相近旗分及卡伦内者,於七月内来请,由院委官踏勘,堪实准行。若所居地方生草茂盛,甚于所请之处者,将妄请之扎萨克议处‘③k。这样的变通虽带有诸多限制,但毕竟使越界游牧成为可能。
    由于理藩院对于牧民越界游牧规定的松动,草场的利用往往不仅只限于本旗,阿鲁科尔沁旗的调查证明,其它旗的人只要住在本旗,会得到与本旗人同等待遇。如果在本旗没有住所,只是为了放牧,虽然理藩院规定不允许,但事实上即使外旗人来此放牧,无论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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